申报《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用word文件及单位盖章纸质版文件):
(一) 西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申报表(见附件1);
(二) 批准设立机构的正式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 已领取的各类工程设计证书,咨询评估证书,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获奖项目证书,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或国家专利等;
(四) 主要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业绩材料;
(五) 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明、西藏环保产业协会培训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
(六)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 设计质量管理文件;
(八) 符合要求的已建成使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每个单项须有一套技术材料(包括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单位所做的工艺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能力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等);
另,申请甲级、乙级、临时申请《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需提供的申报材料有所不同,申请甲级、乙级《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临时《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需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