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定义:

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保证资源充分利用,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产生背景:

环境质量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产业革命以后,英国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1912年,英国皇家污水处理委员会对河水的质量提出三项标准,即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见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4毫克/升,溶解氧量(DO)不得低于6毫克/升,悬浮固体SS)不得超过15毫克/升,并提出用五日生化需氧量作为评价水体质量的指标。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各种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有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生物质量标准四类,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

分类:

水质量标准

对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水质量标准按水体类型分为地面水质量标准、海水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按水资源的用途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和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由于各种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的不同,同一污染物在不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也是不同的。例如,铜的标准值在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中分别规定为1.0毫克/升、0.1毫克/升和0.01毫克/升。

世界各国制定的各种水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多寡不一,项目最多的是苏联颁布的地面水水质标准,正式颁布的有420多项,未正式颁布的还有200多项。多数国家的地面水水质标准中都规定有酚、氰化物、砷、汞、铅、铬、镉等主要项目。中国1979年修订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列有53个项目。为了有效地控制地面水污染,中国正在制订《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国已颁布的水质标准还有《海水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 

大气质量标准

对大气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大气质量标准。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二氧化硫、飘尘、一氧化碳和氧化剂的大气质量标准。

中国在1962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首次对居民区大气中的12种有害物质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1982年 4月颁发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按标准的适用范围分为三级:一级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二级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级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列有总悬浮微粒、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光化学氧化剂(O3 )等项目。每一项目按照不同取值时间(日平均和任何一次)和三级标准的不同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浓度限量。

此外,还有一种大气质量标准是规定工厂企业生产车间或劳动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或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这种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间歇(只在工作时间内)的长期接触中不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美国、苏联等国家对不同行业的劳动生产场所的空气中污染物规定有最高容许浓度。中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生产室作业地带空气中有毒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列有氨、苯等120个项目。

现用的最新的大气质量标准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土壤质量标准

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最大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土壤中污染物主要通过水、食用植物、动物进入人体,因此,土壤质量标准中所列的主要是在土壤中不易降解和危害较大的污染物。土壤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较晚,只有苏联、日本等国制定了项目不多的土壤质量标准。苏联土壤质量标准中列有 DDT、六六六、砷、敌百虫等十多个项目,日本有镉、铜和砷等项目。

最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生物质量标准

对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最高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污染物可通过大气、水、土壤、食物链或直接接触而进入生物体,危害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了食品(粮食、肉类、乳类、蛋类、瓜果、蔬菜、食油等)中的农药残留量。美国、日本、苏联等也规定了许多污染物和农药在生物体内的残留量。例如日本厚生省1973年 1月颁布的农药残留标准,对大米、豆类、瓜果等30多种生物性食品中的铅、砷、DDT、六六六等 17种污染物规定了残留标准。中国颁布的食品卫生标准对汞、砷、铅等有毒物质和一些农药等在几十种农产品中的最高容许含量作出了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除上述四类环境质量标准外,还有噪声、辐射、振动、放射性物质和一些建筑材料、构筑物等方面的质量标准。中国已经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排放限值: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限值: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等效声级) 单位:dB(A)

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区类别

A 类房间

B 类房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

40

30

40

30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说明:A类房间———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 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噪声敏感建筑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房间类型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31.5

63

125

250

500

0

昼间

A、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夜间

A、B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1

昼间

A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B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夜间

A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B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2、3、4

昼间

A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B类房间

82

67

56

49

43

夜间

A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注: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 (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